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2024)临矫训决字第01号
社区矫正对象李秋保,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 汉 族,身份证号码43282719660723****,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2024年1月7日李秋保不假外出去往郴州市北湖区参加侄女婚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 训诫 一次。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以向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核,如对复核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提出。
临武县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