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持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转移)
(一)申请人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电子证无需提供);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可以重复使用的,不需提供)
6.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二)温馨提示: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要求提供:(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2)境内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或者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人为境外人员,其授权委托书须公证或认证。
(三)办理流程
受理—核定登簿—缮证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公告、实地查看时间除外)
(五)收费标准
住宅、车库、车位: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经济适用房住房类不收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