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个人贷款购买商品房组合登记
变更登记+抵押变更登记(2)
(一)申请人提交: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1)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不动产登记证明(他项权证)
4.变更的材料;
5.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函;
(二)温馨提示
变更的材料按以下要求提供:
(1)抵押人(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土地测量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及征拆后的用地范围图;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文件、房产测绘报告及改扩建后的用地范围图;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交派出所或地名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0.5个工作日)—核定登簿(2.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