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 来源:财政局办公室    |    作者:    |    日期:2018-09-28 09:52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湘财教指〔2018〕66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8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

(普通高中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8〕36号),经研

究,在统筹考虑已提前下达资金的基础上,现下达你单位(市、

州、县)2018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补助经费中央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其中,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万元,请列入

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204高中教育”,政府

支出经济科目“50902助学金”;建档立卡贫困生免学杂费

万元,请列入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50204高中

教育”,支出经济科目“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省级资金待清

算后另行下达。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实际执行中,考虑

—2—

到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更高的实际情况,我省对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国贫县、省贫县、民族县所属普通高中按

在校生的30%,省本级及其余市县所属普通高中按在校生的约

15%核定资助面。2018年起,对在我省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

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一按照最高档次的标准发放国家助

学金,现阶段为3000元/学年。各地教育部门应督促有关普通高

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切实将指标

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发放等各项工

作。

二、免学杂费标准按照《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667号)执行,即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期1000元,其他普通高中每生每期

800元。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特色教育学校参照执行省级

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型公办学校免费

标准免费。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

于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湘财教〔2010〕75

号)和《湖南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

杂费实施方案》(湘财教〔2016〕66号)明确的资金分担办法,

足额落实由市县承担的资金,及时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免

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所属学校。为保证普通高中正常运转,

各地要根据本地免学杂费资金实际需要,按要求及时、足额安

—3—

排资金,确保免学杂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加

强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检查,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滞

留资金等行为的发生,指导学校加强财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附件: 2018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18年8月6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驻湘专员办。

附件-2018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补助资金分配表2(临武县).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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