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郴州市实施〈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的解读
[ 来源:郴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作者:    |    日期:2024-09-27 11:43 ]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近日,我市公布了《郴州市实施<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办法(修订)》(郴政办发〔2024〕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切实做好《办法》的理解适用及实施工作,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

  (二)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公布、第310号修改)

  二、政策内容解读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选聘条件和程序、经费保障、履职管理等内容,本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丰富队伍组成。《办法》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包括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并对专职法律顾问和兼职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和选聘程序作出明确要求。《办法》增加规定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专职法律顾问的基本条件,鼓励公职律师积极履职、发挥作用。同时,结合各地法律顾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办法》在原文件规定“专家、律师可以担任兼职法律顾问”的基础上,增加规定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以选派律师团队的方式承担兼职法律顾问工作”,优化了法律顾问结构组成。

  (二)明确工作职责。《办法》列明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履行重大职责过程中,应当征求其法律顾问意见的相关情形;进一步明确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讨论、研究涉法事务的前置程序要求;《办法》规定了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机构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的工作程序,提出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等要求。

  明确考核与管理。《办法》规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兼职法律顾问名单以及续聘、解聘情况,应当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办法》规定应当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兼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的报酬,对没有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不得支付报酬。此外,《办法》还规定将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及工作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督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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