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某才)
[ 来源:临武县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日期:2025-10-24 09:44 ]


渔政罚〔20254

 

当事人:*才、男、汉族、出生日期:19**.**.10身份证件号码:432827******102815,联系电话:131*****528,住址:临武县*****村七组。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96日,本机关接到群众举报:“汾市镇南岸村河里有人在放网捕鱼”。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发现当事人文*才在临武县武水河汾市镇南岸村河段使用刺网进行捕捞。现场查获捕捞渔具刺网3张,渔获物0千克。执法人员拍摄了现场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电话请示局领导同意,对涉案物品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596日本机关立案调查,依法询问了当事人文*才,询问前执法人员表明了身份,告知了权利和义务,提取了当事人文*才的身份证照片,制作了《询问笔录》。912日执法人员对涉案捕捞渔具3张刺网进行了认定,分别测量了3张刺网长、高、中间夹层网目大小等特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文*才的身份证提取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文*才进行捕捞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文*才捕捞时的现场定位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位置,捕捞的位置为临武县武水河汾市镇南岸村河段。

证据四:《北江武水河临武段黄颡鱼黄尾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区域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捕捞的河段临武县武水河汾市镇南岸村河段是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渔区。

证据五:《临武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临政通20221号)一份,通告中明确了“北江武水河临武段黄颡鱼黄尾鲴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捕范围,包括长河水库、武水河、人民河、沙溪河、斜江河、金江河等,自该通告2022514日发布之日起,实行全面永久性禁止捕捞。”证明案发地处于禁渔期。

证据六:当事人文*才捕捞时的渔具1认定照片两张,经认定该渔具1标准名称为三重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50mm。证明当事人捕捞时的渔具1为禁用渔具。

证据七:当事人文*才捕捞时的渔具2认定照片两张,经认定该渔具2标准名称为三重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0mm。证明当事人捕捞时的渔具2为禁用渔具。

证据八:当事人文*才捕捞时的渔具3认定照片两张,经认定该渔具3标准名称为三重刺网,最小网目尺寸为60mm。证明当事人捕捞时的渔具3为禁用渔具。

    证据九:当事人文*才自愿上交捕捞渔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认错态度。

本机关于202510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农(渔政)罚告〔20254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湘农联〔2024〕102号)第八条第(一)项中“实施以上第34项行为,根据湖南省检察院和湖南省公安厅相关规定,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犯罪处理”,依照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湘检〔202399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捕获水产品不满三十公斤且价值不满五百元;捕获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不满五公斤且价值不满二百元的,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符合《解释》第3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整个案件处理时积极配合,主动上交涉案三重刺网,且无渔获物,无违法所得,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36500*****905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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