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5〕16号
当事人:临武县玉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1025MJJ5721336
住所:临武县舜峰镇舜泽园
法定代表人:张*深
委托代理人:刘*波
2025年6月4日,临武县纪委监委在玉潭学校食堂进行暗访,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经营的行为。当日,将案件线索移交本局。接案件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食堂操作间发现以下问题:1、一袋黄色粉末状物体,没有任何标识、标签,已开袋使用;2、十个破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蛋;3、一筐已清洗切好备用的白菜,其中一片已经腐烂变质。经请示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市监强制〔2025〕12-046号)对当事人上述涉案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6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波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6月1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学校食堂于2020年10月15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用没有任何标签的黄色粉末状食品调料,作食用臭豆腐调味使用;当事人明知鸡蛋明显破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仍准备用于制作鸡蛋汤使用;当事人切好备用的白菜没有仔细清洗,其中一片已经腐烂变质,仍准备用于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经营的黄色粉末状食品因食品进货台账没有记录,无法查明货值金额,因是吃臭豆腐用的调料,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的破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蛋10个,货值金额合计10元;腐败变质的白菜一片,无法计算货值金额,鸡蛋和白菜均未经过烹饪销售,没有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无任何标签的黄色粉末状食品调料,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破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蛋和腐败变质的白菜准备热食类食品制售,构成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张*深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波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权限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0元和无违法所得事实;
5、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扣押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依法收集,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件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7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5〕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十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分别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黄色粉末状食品调料)没涉及特定人群(学生),涉案食品数量不多,货值金额无法查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造成危害后果;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章 《食品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2.从轻情形: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或者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但不足1.5万元;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但少于 1.9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但少于6.5倍罚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第十三条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6,000元,没收黄色粉末状食品调料1袋。
鉴于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鸡蛋、白菜),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合计10元,均还未进行热食类食品制售,未产生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危害了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八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三)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0,000元,没收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蛋10个。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同一个当事人实施多个违法行为,可以在同一个处罚决定书中分别认定,合并执行,也可以分开处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实施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认定,合并执行。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相关裁量权基准,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审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黄色粉末状食品调料1袋;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鸡蛋10个;
2.罚款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5,执收单位名称: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