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临武县社会福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海天牌老抽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 来源: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作者:    |    日期:2025-12-02 16:46 ]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市监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临武县社会福利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025G02142017C

住址: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解放北路社会福利中心4栋1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华

公民身份号码 43**************34

                           

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在员出示执法证后对临武县社会福利中心的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经营场所食堂操作间货柜内发现1瓶“海天牌老抽王”,净含量:1.9L,生产日期:2023年12月31日,保质期:18个月,已开盖使用,截止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56天;在该经营场所储存仓库进门正前方货架上发现两瓶“海天牌老抽王”,净含量:1.9L,生产日期、保质期(同上)。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进行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制作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市监强制[2025]12-054号)。当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娟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9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9年4月11日。类型:单位食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025G02142017C,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2025年8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操作间发现有“海天牌老抽王”1瓶,已超过保质期56天,当事人仍在使用;在储存仓库发现有“海天牌老抽王”2瓶,也已过期56天。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已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天牌老抽王)海的五分之一瓶。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共计54元(3瓶×18元/瓶=54元),因上述“海天牌老抽王”当事人是用作调料使用,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事实,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调阅查询近三年食品安全类案件档案,发现当事人未受到过同类违法性质的行政处罚,为初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黄章华居民身份证扫描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委托代理的权限;

3.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8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4.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娟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海天牌老抽王)采购数量、价格、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4元以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材料1份,证明当事人事后积极整改的事实;

6.经调阅查询近三年食品安全类案件档案,发现当事人未受到过同类违法性质的行政处罚,证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依法收集,均经当事人签名认可无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件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2025年11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市监罚告2025〕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因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应当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食品原料使用量较少,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系初次违法,无同类违法的行政处罚,事后积极整改,积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十一章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以上裁量基准中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应当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予以量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相关裁量基准,经本局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审议,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海天牌老抽王”3瓶(其中1瓶已开盖使用五分之一)

2.罚款2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武县东云路支行(户名:临武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94**************01,执收单位名称: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2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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