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平)
[ 来源:临武县农业农村局    |    作者:    |    日期:2025-11-17 15:24 ]


  临农(农产品)罚〔2025〕1号


  当事人:陈*平,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4328************17 联系电话:186*****22  住所:湖南省临武县城关镇华源路*号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8月18日,本机关接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违法线索交办函》,交办函中附件:1.《2025年8月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清单》序号2、被抽样单位: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样品名称:草鱼,样品中超标参数/类型:常规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检出值为204.92(ug/kg),该样品的限量值为100(ug/kg),该样品检验结果报告为“不合格”,且该样品采样单上标注该批次水产品为上市产品。

  本机关2025年8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测结果告知书》(临农(农产品)检告〔2025〕1号),当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中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企业名称: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31025MA4L2NG7P,法定代表人:陈*新,成立日期:2016年1月21日,合作社成员:雷*礼、邓*加、邓*彪、陈*新、陈*加等5人。

  8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水产养殖基地进行了拍照,现场提取了当事人陈建平身份证、《租赁承包协议》《养殖记录》《销售台账》。

  8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当事人,询问前执法人员表明了身份,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制作了《询问笔录》。

  当事人在收到《检测结果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2025年7月17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组工作人员到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抽样。经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A2250323602101-NY25010J133的《检验报告》中“检验结果报告书”,记录该合作社的草鱼样品中常规恩诺沙星检出值为204.92(ug/kg),该样品的限量值为100(ug/kg),该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且该样品采样单上标注为该批次水产品为上市产品。7月18日(抽样后的第二天)当事人对本村陈*红销售了草鱼和大头鱼(鳙鱼)共计56.3元,其中被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草鱼1.45千克,价格14元/千克,货值20.3元,应定性为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陈*平的身份证提取单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陈*新。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名单1份,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陈*新与当事人陈*平的租赁协议1份,租赁起止日期为2022年元月至2032年元月,期限为10年。证明当事人陈*平只是在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承包了两口塘共4亩,自负盈亏,个人自主生产经营水产养殖,独立承担相关责任,并非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

  证据四: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证明该抽样单所抽样品及该批次水产品确定为上市产品。

  证据五: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50323602101-NY25010J133)1份,证明临武县达新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草鱼样品中常规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不合格。

  证据六:当事人陈建平的养殖档案,养殖档案中记录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6日陈建平共投喂了5包兽药-恩诺沙星饲喂草鱼,证明当事人投喂恩诺沙星兽药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陈*平询问笔录1份、销售记录1份、证明陈*平销售常规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水产品的违法事实,7月18日(抽样后的第二天)当事人陈*平对本村陈细红销售了草鱼和大头鱼(鳙鱼)共计56.3元,其中被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草鱼1.45千克,价格14元/千克,货值20.3元的违法所得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 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农(农产品)罚告[2025]1号),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当事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序号:9;违法行为: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情节: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兽药化合物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行为,因恩诺沙星为常规抗菌兽药,待超过500度日休药期后,对该批次产品再次采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元叁角(¥20.3元);

  2.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750.00元)。

  罚没款共计柒佰柒拾元叁角(¥770.3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3**********90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武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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