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临武县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临武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意见》《关于开展农村建房“两违”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来源:临武县司法局    |    作者:    |    日期:2023-12-19 08:3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整治土地和建设领域违法行为,妥善处理好县城规划区土地和建设领域历史遗留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针对工作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县自然资源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修订完善了《临武县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临武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意见》《关于开展农村建房“两违”问题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临政办发〔202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临武县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0〕3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武县县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指县城区范围为《临武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0—2020年)》确定的建设用地及周边重点控制区域(新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后,以最新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是指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监控、劝导、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等。

  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应当坚持和遵循统一领导、源头管理、属地管理、职能法定、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处置的原则,限时消除违法建设存量,防止新增违法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投诉、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临武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和举报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临武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查违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城建城管副县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查违工作的县领导任副组长,临武高新区管委会、县纪委监委、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政府金融办、市生态环境局临武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警大队、郴电国际临武分公司、县供排水有限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镇长为成员,县查违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违法建设查处法律、法规、政策,统筹、调度、部署、指导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

  (二)负责建立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体系,明确各级各部门违法建设查处职能职责,构建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大查违”工作格局。

  (三)建立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目标责任制,审定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

  (四)负责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督促违法建(构)筑物所在临武高新区管委会和相关乡镇按属地原则安排拆除经费。

  (五)听取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查违责任、完成工作任务;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综合考核奖惩、责任追究及经费使用管理等制度,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交有关部门追责问责。

  第七条  县查违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违办”)设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县查违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县查违办主任由分管查违工作的县领导兼任,县查违办常务副主任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查违工作的领导担任。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抽调相关人员组建专班,常驻县查违办办公。

  县查违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县查违领导小组报告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拟订全县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县查违工作例会和主任办公会议,听取相关职能部门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情况汇报,研判工作形势,向县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工作措施建议,部署阶段性防控和查违工作任务。

  (二)指导、协调、调度、解决查违工作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确保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顺利推进。

  (三)交办县城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并督促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责任。

  (四)对县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及时将违法线索(案件)移交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处置。

  (五)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防控监管信息平台,指导、协调、督促各级各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

  (六)督查、指导、协调全县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

  (七)组织开展控违查违工作日常考核考评,通报考核考评情况。

  (八)对控违查违工作不力的进行督办、提醒及约谈,按有关考核规定予以扣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向县查违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及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追责。

  (九)完成县查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县查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开展县城区范围内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有关违法建设(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除外)的日常巡查;依法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等方面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查处县城区范围内涉及河道(水务)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依法处理有关部门移交的违法建设线索;指导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开展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已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巡查,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等;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审批规定的违法建设项目线索移送给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参与重大复杂违法建设项目的认定;负责依法查处县城区范围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没有依法处理到位的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开展县城区范围内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负责加强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及涉及装饰装修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验收工作;负责将有关违法建设线索移送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查处;负责将为违法建设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预拌混凝土生产服务的单位纳入不诚信记录;负责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

  (四)县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依法维护强制拆除现场治安秩序;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及时带离现场。

  (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进行无照经营的行为;对利(租)用违法建设项目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经营户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等,已核发的应当依法撤销;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销售虚假违法广告宣传行为。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建设市场主体(当事人)的违法信息纳入县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协助相关执法部门在“信用郴州”“信用湖南”等相关网络向社会公示,协助相关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负责督促电力行政执法机构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停电措施。

  (七)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督促为违法建设提供预拌混凝土生产服务的企业停止供料。

  (八)县政府金融办负责督促金融机构对纳入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贷款、办理信用卡及其他业务实施限制。

  (九)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查违办工作经费,将县查违办工作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对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配合执法部门进行资产处理。

  (十)县交警大队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停车场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

  (十一)县纪委监委依法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对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负责开展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控管;配合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对辖区和中心城区管理范围内进行土地、规划、建设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完成县查违领导小组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任务。 

  第十条  相关单位及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

  (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营运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设备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办理的按县查违办、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对在建和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停止提供水、电、气、电信源,并拆除已安装设备。

  (三)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予发布售房的宣传广告。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具正式的设计施工图纸。

  (五)建筑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监理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七)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法和建筑法,在预售、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改建、扩建;负责在房地产预售制式合同中约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相关条款。

  (八)上述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其对于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有权单方面中止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有严重违法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的内容。对于行政执法部门、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通报其服务对象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设的,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通报之日起依法中止合同,终止提供服务。

  第三章  违法建设的防控、交办和处置

  第十一条  县查违办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网格化”巡查制度,建立和完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的违法建设防控机制。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其服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做好书面记录,采取拍照等形式取证,并当即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车辆、工具和材料等进入住宅区。

  第十三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范围内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做好书面记录;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在违法建设查处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停止对违法行为的巡查控管,一旦发现抢建行为应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举报或者在巡查中发现疑似违法建设的,应迅速组织核实调查;确认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拒不接受相关法律文书的,立即向县查违办报告,由县查违办督促相关部门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在巡查、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或协查要求(通报)的,属本部门职责的应按法定程序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和查处,不属本部门职责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建设情况和举报投诉人联系方式等线索报告县查违办,并做好移交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县查违办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统筹协调部门及企业,对在建的违法建设采取停止提供水、电、预拌混凝土等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县查违办巡查发现、接到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含12345等热线举报)案件线索,经核实,按以下原则进行办理:

  (一)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的部门职能职责进行分类处理。

  (二)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县查违办交办函后应及时处置,经核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及时向县查违办申请转办,在转办未下达之前不得停止实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控管措施。

  第十八条 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案情复杂查处难度高的重大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向县查违办报告,经县查违办核实后报告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查违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处置。

  第四章  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收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拒不停止建设、整改、拆除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的,再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要求当事人自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催告期满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自行拆除义务,由承办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拆除。

  需供电、供水、供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停止违法建设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应积极配合执行。因违法建设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应当制定工作方案,重大案件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在认定和查处上,根据违建性质严重程度、危害大小、群众反映强烈程度、违建时间、可否采取改正措施等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存量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处置,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二条  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拆除违法建(构)筑物以后,相关监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临武高新区管委会、舜峰镇、武水镇、南强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巡查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巡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工作,切实防止发生抢建或重建行为。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及时保障查违工作经费;特殊情况需“一事一议”的,报县领导研究批准。

  第二十四条  县查违办应当建立和加速推进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信息化、科技化管理,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监管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效率。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工作,能够立即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立即提供,不能立即提供的应当自收到执法部门《工作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六条  需要相关审批部门停止办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竣工验收、产权(变更)登记、核发许可证(照)等手续的,由县查违办通知各审批部门停办。

  第二十七条  县查违办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临武县县城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考核考评暂行办法》《临武县县城区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认定和处理实施细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武县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处置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行为,有效解决我县县城区“两违”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县城区规划建设的正常秩序,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县城区“两违”行为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防控为主、依法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处置历史遗留“两违”行为问题时,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处置。

  第三条  县查违办(化解办)负责县城区“两违”建筑补办相关手续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规范处理程序、操作流程,统一文书格式。

  第四条  本意见适用于临武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的“两违”行为,相关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两违”行为界定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两违”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建筑领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两违”行为: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设其他项目的;

  (四)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管理、建筑领域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两违”行为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两违”行为的继续状态。

  第三章  存量“两违”建筑的处置

  第六条  本意见所指存量“两违”建筑,是指在2021年9月1日(不含)以前已建成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七条  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实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拆除将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两违”建(构)筑物,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违建当事人需承担强制拆除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物品保管、处置、提存等费用。逾期不缴纳者,加处滞纳金并申请强制执行,且依法计入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两违”建(构)筑物和国有土地上“两违”建(构)筑物,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拆除。

  第八条  无土地来源资料(含土地来源资料不完整,不能明确体现用地相关重要因素的)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县城区规划范围内“两违”建筑占用土地在“二调”数据库为建制镇地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由县查违办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土地情况并进行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查违办函告县自然资源局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权属确认。

  对于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县查违办按现状予以公示,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权属清晰、无争议的,由县查违办函告县自然资源局依现状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土地权属确认。

  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二)处置标准

  1、2008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75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存在超容或属划拨土地的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2、2008年1月1日(含)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26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存在超容或属划拨土地的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3、2016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40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存在超容或属划拨土地的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4、2018年1月1日(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期间建成,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45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存在超容或属划拨土地的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5、城区范围内属于新增报批批单内的土地(未供先建)的参照罗家巷位于基头岭预留地进行处置。

  (三)县城规划区外的,可参照执行,按处罚标准的50%执行。

  第九条  有土地来源资料,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或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2008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

  1、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5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过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定建筑层数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2、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缺少一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总建筑面积计算,按25元/平方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过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定建筑层数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3、有土地来源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或超土地审批面积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超许可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按50元/平方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规定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属划拨土地的必须整宗地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二)2008年1月1日(含)至2015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

  1、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21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过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定建筑层数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2、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缺少一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符合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定建筑层数的建筑按18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过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定建筑层数的超层建筑按21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3、有土地来源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或超土地审批面积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75元/平方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规定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属划拨土地的必须整宗地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三)2016年1月1日(含)至2017年12月31日(含)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

  1、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30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过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定建筑层数的超层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2、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缺少一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24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过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规定建筑层数的超层建筑按30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3、有土地来源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或超土地审批面积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按90元/平方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规定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属划拨土地的必须整宗地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四)2018年1月1日(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期间建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拆除确有困难或不宜拆除的,按下列标准处置: 

  1、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符合规划层数的建筑按35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不符合规划层数的超建建筑按45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2、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缺少一证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建筑总面积计算,符合规划层数的建筑按30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相关税费;不符合规划层数的超建建筑按450元/平方米处罚,并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3、有土地来源资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规定的内容或超土地审批面积建设的,依法给予罚款处罚,罚款以超许可规定建筑面积计算,按450元/平方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费,超规定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属划拨土地的必须整宗地办理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

  (五)县城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两违”建筑,可参照执行,处罚标准按50%执行。

  第十条  “两违”建筑处置税费收缴按下列标准执行,职能部门原已征收了税费和处罚款的可抵扣本次应缴纳的税费和罚没款。

  (一)税收征缴标准

  1、违规建设住房办证按工程造价砖混结构7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9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征建筑安装税及相关费用。

  2、房屋税费基价按砖混结构12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175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征销售不动产税、契税及相关费用。

  3、门面税费基价按4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征,车库、杂房税费基价按16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征。

  (二)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

  1、属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对房屋所占土地分摊面积按同路段、同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40%收取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缴纳比例(40%)×上市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2、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按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如使用人申请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的,经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按同地段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差价收取土地出让金,计算公式为: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实际用途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批准用途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改变用途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3、超占用地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如下:

  (1)划拨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70%执行,计算公式为:补缴划拨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缴纳比例(70%)×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2)出让用地按同地段、同用途、现行基准地价修正后执行,计算公式为:补缴出让土地价款(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平方米)。

  4、超建建筑面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补交土地价款,计算公式为:超建建筑面积应补缴土地出让金(元)=基准地价(元/平方米)×容积率修正系数×用地面积(平方米)÷原审批总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建建筑面积(平方米)。

  5、存在“批东占西”情形的,已按实际建设情况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综合验收处罚结案的,视为符合规划,不再处罚。由县查违办组织相关单位核实土地情况,在房屋所在地以及临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权属纠纷及相邻纠纷后,由权利人申请按实际建设红线进行登记,并出具放弃已批建设土地权利承诺;同时,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实际建设用地面积总量,未超过批准面积总量则按实际建设红线办理不动产登记,超出批准面积总量则按本条第2款第1、2、3、4项规定处理。

  6、“两违”建筑需补缴土地价款的,超占地面积不超过审批面积3%(含3%)且超占地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2015年12月31日(含)前超占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3%以上或超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价款按土地所在区域最新公布实施的基准地价乘以容积率修正系数缴纳。2016年1月1日(含)后超占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3%以上或超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土地价款按评估价格执行。

  (三)部门收费:1、人防易地建设费从2007年7月26日县人防办成立之日起征收,按现行收费标准20.4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执行;2、水土保持补偿费按国土红线征占地面积1元/平方米执行;3、县城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处理费按本方案税收征缴标准中工程造价的4‰计征。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土地用途,且符合城乡规划的,限期到县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补交土地价款。

  不符合城乡规划或未申请变更土地用途的,县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退还土地,或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土地权属纠纷的待处理或法院判决后再按本款处理。

  第十二条  县重点工程建设的搬迁户、集中安置户等,在本意见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手续并缴纳费用(政府原有承诺的免除费用除外)。对符合审批标准或相关规定的,不作处罚;不符合审批条件、安置条件的,视为“两违”建(构)筑物按本意见规定处理。超过土地限额审批标准的,按本意见“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处理。逾期不办理或不接受处理的,视为“两违”建(构)筑物处理,不再为其提供政府公共资源服务。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予以拆除。

  第四章  新增“两违”建筑处置

  第十三条  新增“两违”建筑,是指2021年9月1日(含)以后,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十四条  对新增“两违”建筑严厉打击,发现一起依法拆除一起。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各相关部门对新增“两违”行为不认真履职,制止不力导致新增“两违”建筑或违规为“两违”提供服务的,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查处部门对“两违”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后,需停水、停电、停气的,应函告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暂停相关服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接到查处部门函告后1日内,依法停止对“两违”建设供水、供电、供气。

  第十六条  对于已建成“两违”建筑,房屋无法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或查处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整改、不拆除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县查违办应依法出具《对已建“两违”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函告住建、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消防、卫生健康等部门,不得为“两违”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手续;已经核发相关证照备案的,依法撤销或变更。

  第十七条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不得出售预拌混凝土;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经查处部门书面告知后,预拌混凝土相关企业应当停止出售预拌混凝土;

  依照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适用本款规定。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到位或擅自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的,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凡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提供方便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私拉乱接行为从严处理,属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两违”建筑层数大于三层或建筑总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需有相应资质并在县住建局备案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报告,并送县住建局备案,由县住建局出具消防和房屋安全证明;建筑层数小于三层(含三层)且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由当事人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承诺书。一栋建筑中已有房屋办理了不动产登记的或实际建筑与住建部门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载明内容一致的,无需提供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两违”建筑的建成时间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时间为准;没有建筑施工许可证的,以水电、有线电视入户时间为准;以上都没有的,一律认定为2021年9月1日(含)后建成的房屋。

  (一)原房屋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之后加层房屋,一律认定为2008年1月1日(含)后建成的房屋。

  (二)房屋建成时间和房屋结构认定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第二十三条  属县内重点工程拆迁重建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和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经按本意见处理到位的,经县查违办(县化解办)组织相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结果,县不动产根据审查结果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县查违办(县化解办)及相关部门出具审查结果之日起1个月内处理到位,逾期未处理到位的,原计算结果作废,由县查违办(县化解办)建立监管台账,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予以依法查封或拆除。

  第二十六条  “两违”行为已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全部执行到位的,不再进行处罚。但在原已处罚“两违”行为的基础上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原已处罚内容未全部执行到位的,依法继续执行到位,未处罚的部分,按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建(构)筑物权利人拒绝“两违”清理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或者无人出面接受处罚的“两违”建(构)筑物,按法定程序处理,影响程度严重的,予以拆除。

  “两违”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发布施行后,县查违办(县化解办)及相关职能部门可以按以下情况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文件重新修订印发前已主动申报、自觉接受处置的,罚款处罚标准可按应处罚标准的70%予以执行;本文件重新修订印发后未主动申请,被清查出来的“两违”建筑,土地出让金、建筑作价款、房屋工程造价标准将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确定,足额处置,拒不接受处置的,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查封或强制拆除;对于暂时无法拆除的,县查违办(县化解办)要建立相应台账,抄送县征拆办,在今后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违法建设部分不得有任何补偿。

  第二十九条  任何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按本意见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暂停办理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土地报批、规划审批和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考核,建立奖励机制。对参与“两违”清理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查违办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或方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开展农村建房“两违”问题

  清理整治工作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我县农村建房各类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农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置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解决农民急需解决的合理诉求的原则。

  第三条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整治、清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建房存量“两违”问题处理

  第四条  农村建房存量“两违”是指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至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之间,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建房行为和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建房行为。

  纳入此次清理整治的空间范围及对象为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上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或未按用地、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人。

  第五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六条  用地限额是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界定。

  第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符合用地限额标准):

  2010年1月1日(不含)前建成的,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3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36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45元/平方米罚款。在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010年1月1日(含)至2014年10月11日(不含)期间建成的,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99元/平方米罚款;占用耕地的处以118.8元/平方米罚款;占用基本农田的处以148.5元/平方米罚款。在缴纳罚款及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2014年10月11日(含)至2020年7月3日(含)期间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缴纳了相关税费的,视为已审批,不再处罚,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但是未缴纳相关税费的或不能提供缴纳票据的,按不同时段的审批时间补缴后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本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不符合用地限额标准):

  超出部分处罚标准按照第七条相应地类进行处罚,在缴纳罚款及耕地占用税后按照《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规定,在不动产权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一户多宅”但是可以通过分户或者退出旧宅基地等条件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并且愿意先行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的,可先行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待满足条件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其中自愿退出旧宅基地来满足“一户一宅”要求的,以退出旧宅基地抵扣同等面积(抵扣面积在用地限额范围内),超用地限额标准的参照第八条处理。

  以退出宅基地置换的超出用地限额部分(是指退出宅基地面积大于本次处理宅基地,本次处理宅基地又大于用地限额标准的部分),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最低不得低于80%。

  第三章  新增“两违”问题处理

  第十条  新增“两违”建筑,是指2020年7月3日(不含)以后,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十一条  对2020年7月3日(不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期间新增的“两违”建筑要严厉打击。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和乱占耕地建房清单内的一律拆除,可并处500/平方米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的除外。

  对2020年7月3日(不含)至2021年9月1日(不含)期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的“两违”建筑,不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处以130元/平方米罚款;占用耕地的(占用基本农田和乱占耕地建房清单内的除外)处以380元/平方米罚款。缴纳罚款和耕地占用税以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2021年9月1日(含)之后的“两违”建筑一律拆除。

  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各乡镇、各单位对新增“两违”行为不认真履职,制止不力导致新增“两违”建筑或违规为“两违”提供服务的,严厉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查处部门对“两违”建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或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后,应函告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等单位、企业暂停相关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等单位、企业在接到查处部门函告后1个工作日内,依法停止对“两违”建设供水、供电、供气、供料。

  第十三条  相关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到位或擅自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的,追究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企业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或停业整顿;凡为“两违”户供水、供电、供气、供料提供方便的部门或企业/个人,由有关单位按照私拉乱接行为从严处理,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同时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参与“两违”和非法买卖土地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村组干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两违”不主动申报的,包庇违法建设、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纵容唆使有关当事人阻挠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理。对“两违”中非法占用耕地、逃税、非法经营、伪造印章或公文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两违”建筑层数大于三层或对外经营类的房屋,需有相应资质并在县住建局备案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并送县住建局备案;建筑层数小于三层(含三层)的“两违”建筑,由当事人提供房屋安全承诺书。

  第十七条  将原已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买卖、转让后又骗取新的宅基地手续的,依法收回土地并注销土地使用权证后,以一户多宅处理。

  第十八条  凡位于省道、县道等交通要道两边的“两违”行为,一律按本意见标准的1.2倍处理。

  第十九条  “两违”行为已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罚并全部执行到位的,不再进行处罚;但在原已处罚“两违”行为的基础上新增的违法违规建设必须依法从重处罚,原已处罚内容未全部执行到位的,依法继续执行到位,未处罚的部分,按本意见处罚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  建(构)筑物权利人拒绝“两违”清理工作人员入户登记的,或者无人出面接受处罚的“两违”建(构)筑物,按法定程序处理,影响程度严重的,予以拆除。

  “两违”建设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接受处理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二十一条  房屋建成时间根据年度卫星影像判断、实地调查、申请人举证、村民举证。

  第二十二条  加强考核,建立奖励机制。对参与“两违”清理整治行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考核办法或方案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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