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武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建设打造“郴心养老”品牌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
[ 来源:临武县司法局    |    作者:    |    日期:2023-12-14 08:33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临各单位:

  《临武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造“郴心养老”品牌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4日

  临武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造“郴心养老”品牌的实施意见

  为打造管理用心、服务暖心、家属放心、老人舒心、社会称心的“郴心养老”品牌,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8号)、《郴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打造“郴心养老”品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23〕14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满足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多层次、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全面提升全县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切实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格局。

  二、坚持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的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指导、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标准制定、科学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并创新拓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着力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需求导向,突出重点。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导向,改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以高龄、生活不能自理、计生特扶家庭老年人为重点,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精准对接。坚持稳步推进,合理确定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需求,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逐步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三)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各试点村(居)要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合适的模式开展工作,并总结出一批可复制、可持续、具有示范性的典型经验,面向全县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全县统筹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和城乡养老服务发展,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面,惠及更多老年群体。

  三、抓实重点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县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出台《临武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附件),明确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等,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基本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需求,更好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对健康欠佳、生活失能、经济困难等不同老年人群体,分类提供养老保障、生活照料、康复照护、社会救助等适宜服务。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统筹现有的老年人能力、健康、残疾、照护等相关评估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跨部门互认。(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二)扩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能、失智以及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支持有老年人居住的多层住宅优先加装电梯,并按规定给予补贴。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2024年底前,建设兼具全托、日托、助餐、助洁、助浴、助护等服务的日间照料机构,打造“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实现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三)推进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将县民政局纳入县城市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并明确相应工作职责。完善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四同步”工作规则,城区新建住宅区按照不少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350平方米。城区已建成住宅区按照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5‰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且单处不少于350平方米;未达到标准的,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改造等方式配置到位。城区住宅总建筑面积较小的住宅区可以与周边住宅区统筹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内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强制性规范的,应当制定改造计划或者将其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

  (四)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结合、合理布局、功能配套”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构建“1+6+N”养老服务体系。充分盘活现有资源,对“关停并转”后的乡镇敬老院实施达标改造。到2025年,全县至少有1所县级养老服务中心,6个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以上。公办养老机构空余床位重点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加大资源整合和场地利用,加快形成以“一乡一阵地、一村一场所”为支撑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打造“四助五有”(助餐、助安、助医、助娱,有场所、有设备、有经费、有队伍、有制度)养老服务。到2025年,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有率达到60%以上。因地制宜配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发挥村(居)“两委”、老年协会、社工机构、社会组织、志愿者作用,实现农村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提供有效载体。到2025年,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建立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依托村(居)委会、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率达10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深化医养康养结合服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康复、照护、护理床位比例和增设安宁疗护床位。到2025年,重点打造1个“县级安宁疗护中心”。着力增加医养结合服务供给,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到2025年,全县至少有1所以上具有医养结合功能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并开展试点工作,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以及具备服务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患有常见病、慢性病的老年人开展基本医疗、双向转诊和个性化防治服务,签约服务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创建,到2025年,综合性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成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比例达90%以上。推动医疗与养老、医疗与旅游、互联网与健康、运动休闲与健康生活、食品与健康等五大融合,全面发展以“绿水青山养眼、负氧离子养生、红色文化养心、淳朴民风养德、绿色食品养身”等为重点的康养产业,扩大康养产品供给,创新康养服务模式,推动康养事业和康养产业有机衔接、相互促进。(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

  (七)推行老年人助餐服务。建立“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社会力量参与、家庭尽责”的助餐机制,支持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建设和运营,对助餐服务给予适当补贴,并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扶持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人助餐服务场所或者开展老年人助餐服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提供老年人助餐服务;提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助餐提供志愿服务。到2023年底,全县完成6个“长者餐厅”的建设。(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优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优化养老用地规划布局,将养老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予以保障。支持利用存量低效用地和商业服务用地等开展养老服务。在城镇居民区和老旧小区改造中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探索将老旧小区中的国企房产和设施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提供养老服务,满足农村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用房。可以对提供养老服务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九)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培训,创新、拓宽人才培养途径,培训10名以上职业养老院院长、60名以上养老护理员、60名以上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到2025年,养老机构院长持证上岗率和养老护理员执证上岗率达到100%。完善养老护理员补贴及激励制度,制定出台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职业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等政策。完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教育培训制度,实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鼓励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按规定授予“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入职养老机构的老年服务、医疗、护理等专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引进的持有中级养老护理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医师、护士资质的人才,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加强资金保障力度。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不低于55%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县级养老服务安联网、全县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全覆盖等项目由县民政局通过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统筹解决;特困供养机构消防改造达标、养老机构护理床位建设、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等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或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等方式统筹解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十一)落实各类优惠政策。推动税费优惠举措落地,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优化养老服务业营商环境,落实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鼓励更多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湖南有线临武网络有限公司、郴电国际临武分公司)

  (十二)推行老年保险产品。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试点,规范发展商业养老理财产品;引导保险机构大力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积极宣传推广老年人意外保险、防癌险等产品,满足老年客户产品多样化需求。推动县财政为老年人购买健康、意外保险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县政府金融办)

  (十三)推进智慧养老服务发展。加快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搭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着重采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信息,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在本辖区范围内实现跨部门互认。依托智慧养老平台为老人建立“线上+线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线上线下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需求服务项目,实现养老信息和资源的互通共享。积极推动智能养老技术的试点和示范,建立“智慧养老社区”,全面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实现对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数字化、网络化、动态化和智能化服务。到2025年底,“智慧养老社区”覆盖80%以上的城镇社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科工局)

  (十四)推动标准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强化标准引导,促进养老服务业管理运营高质量发展,通过购买服务、分级分类奖补等扶持政策,积极培育一批养老服务企业向标准化、品牌化、连锁化、集团化方向发展。探索乡镇敬老院县级统管、连锁经营等管理体制改革。鼓励以乡镇为单位,推进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设施。对同时运营若干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实施同一服务标准、同一品牌连锁的养老服务供应商,各地可按照连锁数量给予一定补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十五)完善综合监管制度。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推进“互联网+监管”,实现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到2023年底前,建成县乡互通的养老服务“安联网”,将全县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养老服务质量、疫情应急防控、涉老非法集资等监管事项纳入安联网监管内容。多层次、多样化开展防范养老服务机构非法集资宣传,妥善处置纠纷,从严查处养老诈骗行为,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各类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消除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安全风险隐患,到2024年底,全县养老机构“安联网”建设实现全覆盖,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全县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县乡两级设置可投入使用的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单独隔离观察点,组建应急处置保障队伍。全县所有养老机构应设立应急物资储备点,并按照能保障本机构满负荷运转30天的标准储备生活物资和应急物资,并设置平急结合的隔离观察室或隔离区。(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政府金融办、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六)加强督导考核力度。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督办。对工作推进有力、绩效显著、经验突出的乡镇,在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加分;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将进行通报,对因问题突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临武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临武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类型

牵头责任部门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物质帮助

县人社局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物质帮助

县人社局

3

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符合条件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照护服务

县卫健局

4

就医便利服务

对于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等,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服务。

照护服务

县卫健局

5

居家上门服务

为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急等居家上门服务。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6

老年人旅游休闲、文化活动优待

1. 本县户籍6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

2. 80周岁以上老年人需要陪护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旅游景区内实行收费的游览观光交通工具、体育健身项目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 外地来我县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关爱服务

县文旅广体局、县发改局、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等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7

老年人

交通出行优待

具有本县户籍的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给予优待。

关爱服务

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

8

老年人

法律援助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简化申请程序,为本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就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依法给予援助。外县籍老年人在我县居住取得居住证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同等享受本条优待。

关爱服务

县司法局

9

老年人

住房救助

对本县城镇户籍60周岁及以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老年人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行实物配足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物质帮助

县住建局

10

老年人家庭(个人)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本县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11

老年人

能量综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县卫健局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12

高龄津贴

为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现行发放标准:80-89周岁按照80元/人/月标准发放;90-99周岁按照150元/人/月标准发放。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13

百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

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百岁老年人长寿保健补贴。现行发放标准:600元/人/月。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14

养老服务补贴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15

居家适

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经认定

生活不能

自理的

老年人

16

护理补贴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17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照护服务

县人社局、

县民政局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18

最低生活保障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特困

老年人

19

分散供养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20

集中供养

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特殊困难老年人

21

探访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关爱服务

县民政局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22

集中供养或优惠服务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23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照护服务

县民政局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24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

人),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物质帮助

县民政局

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25

社会救助

对流浪乞讨、走失、遭受虐待、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救助、救治、关爱、护送和安置。

照护服务和物质

帮助

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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