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临武县交通运输局解读《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临武县交通运输局解读《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按规定程序公开征求意见,并发布了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公告。经县政府研究,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集体土地
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是湖南省“十四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中期调整项目,是我县锂电产业发展的重要交通要素保障之一,将为我县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而持久的推动力,能极大改善我县交通网络条件,促进乡村振兴、带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此,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工程规划红线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和房屋实施拆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湘自资规〔2023〕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2〕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片区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及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纪要和规定。
二、实施主体。县人民政府指定县自然资源局为该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律主体,花塘乡、镇南乡、水东镇、汾市镇以及县征拆工作专班、项目指挥部是本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工作主体。
三、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的目的是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建设需要用地,规划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建设用途为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建设。
四、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镇南乡杉木溪至花塘乡花塘铺公路红线范围内,总面积59.3218公顷,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五、实施期限
本方案实施后集体土地征收期限为3个月,房屋拆迁补偿实施期限为6个月。
六、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征收
1、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2、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和《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收农用地补偿片区空间范围的通知》(湘自资发〔2024〕7号)据实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标准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22〕15号)据实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1、补偿
(1)住宅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类房屋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过渡期安置补助费四项费用。
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主体部分的重置成本,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根据批准的用途、面积、建设层次和建造结构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费用。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房屋主体装饰和内部装修费用,是指对被拆迁人合法有效房屋,根据房屋实际装修建筑面积、特征等情况,按照自拆的原则,给予的综合包干补偿费用。具体标准按郴政办发〔2022〕15号文件附件9执行。
搬迁补助费:以户为单位(含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非拆迁安置户)进行补助,实行迁建安置的按2次计算,实行征购补偿的按1次计算,补助标准1500元/次/户。
过渡期安置补助费:①以户为单位(含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安置条件的拆迁户、非拆迁户安置户)进行补助,安置过渡期从被拆迁房屋交房腾地之日起开始计算。②实行迁建安置的过渡期为2年,实行征购补偿的过渡期按6个月计算。具体标准按郴政办发〔2022〕15号文件附件10执行。
拆迁非住宅类房屋不计算搬迁补助费和过渡安置补助费。
(2)非住宅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补偿,标准按郴政办发〔2022〕15号文件附件11执行,不再给予安置。
(3)生产生活设施。征地范围内不需要异地恢复重建的道路、水沟、水渠、水坝等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按郴政办发〔2022〕15号文件附件12执行。需要恢复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地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不予补偿。
(4)征购补偿。下列情形实行征购补偿,不予安置,征购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同类住房拆迁补偿标准的150%。
拆迁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安置的;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迁人,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后,安置期间内死亡的或宣告失踪的。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学校、寺庙、祠堂和集体所有的公房,不需要异地重建的。
(5)其他情况。拆迁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参照郴政办发〔2022〕15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地告知后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以及废弃设施,不予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按原批准用途给予补偿。
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突击装修房屋等建筑物及废弃设施,由其建设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除。
征地拆迁涉及企业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企业集体建设用地面积,按拆迁时办理同等面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范围内合法经营且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上季度的经营状况、利润、税收和建设周期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也可参考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项目指挥部应及时下达书面通知,通知被拆迁企业一次性提交完整的、真实地在《土地征收公告》之前上季度实际经营状况和利税资料,以及停产停业与拆迁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关材料。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集体土地上的合法经营企业拆迁,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根据生产设备搬迁的实际需要,据实给予补助,也可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给予合理补助。
2、安置
房屋拆迁安置只限于正常居住房屋,安置工作必须按照“一户一宅”原则进行。
(1)安置对象。被征地拆迁农村村民的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对象分为“拆迁安置户”和“非拆迁安置户”。
①拆迁安置户。征地范围内,《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合法取得的住宅类房屋被拆迁,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的被拆迁人。
②非拆迁安置户。征地范围内,已分户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办理分户手续,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条件,且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的分支户。
(2)安置规定。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待遇。被拆迁人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部分房屋被拆迁后,剩余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用地限额标准的,不予安置。
(3)安置方式。安置方式采用分散迁建安置方式。
①迁建安置用地和建设模式。迁建安置用地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拆迁安置户在本村村庄规划范围内自行选择迁建安置用地,并按照农村规范建设规定自行建设。
②三通一平补助标准。迁建安置用地的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以及房屋基础等费用由征地项目业主单位予以补助,即按被拆迁住宅类房屋底层占地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6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但每户最高补助不高于6万元。
3、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的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给予奖励(有非拆迁安置户的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户和非拆迁安置户合并,按1户计算)。
(1)按期签约奖励。被拆迁人在本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合法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按期签约奖,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按期搬迁腾房奖。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约定不少于15天)完成搬迁腾房的,按被拆迁合法住宅类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米50元的按期搬迁腾房奖,每户最高不超过1万元。
(3)非住宅类房屋拆迁奖励。对于非住宅类房屋的按期签约奖和搬迁腾房奖合并计算,一次性给予1000元每户。
七、其它事项
(一)被拆迁房屋权属、面积、结构、使用性质等原则上以土地使用证、建房审批单和不动产登记证书(簿)登记的内容为准。
(二)测绘公司对房屋的测绘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房屋证件和房屋实际使用情况,给出准确测绘结果。
(三)被拆迁人必须保证其房屋产权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如有纠纷则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
(四)对未经登记或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及相关证书登记内容存在争议的,按照住建、自然资源、城管、不动产登记等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调查、认定的意见进行补偿。
(五)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如实提供个人和房屋的有效证件、户主的一类银行账号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被拆迁人在拆迁决定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产权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经催告后,由县房屋拆迁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凡煽动群众闹事,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敲诈勒索或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只适用于临武县杉木溪至花塘铺公路征收土地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局。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县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项目指挥部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