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来源:临武县政务服务中心    |    作者:    |    日期:2024-01-11 09:22 ]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各单位:

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31213日第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武县人民政府

20231229


临武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郴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在委的领导下,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临武而团结奋斗。

三、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四、人民政府由长、副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人民政府实行长负责制。长领导人民政府的工作。副长协助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根据统一安排,代表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长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维稳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长出访或较长时间离期间,受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长主持人民政府工作。

六、人民政府各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党政分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自觉维护团结统一,坚决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七、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临武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工作原则

八、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委工作要求。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请示报告。

九、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做到严格执法。

十一、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履行调查研究、公众参与、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市场主体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企业家和社会公众意见。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十二、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建设运营好湘易办临武旗舰店,进一步处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提升一网通办”能力,擦亮一件事一次办”品牌,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十三、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始终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清廉政府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四章  监督制度

十四、县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落实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的规定,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人民政府报告。

十六、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对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及网上信访件,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坚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十八、人民政府实行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长、副县长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和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论决定人民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需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2次。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及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长、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长或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长召集和主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话、重要文章和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委重要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部署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决议;

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讨论向上级和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讨论提请委常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和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讨论决定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审议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讨论需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奖惩事项;

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应提请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原则上固定在每月20日左右召开,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督查专员和司法局、县审计局、财政局、县人民政府研究室的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安排有关方面领导同志、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及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十一、提请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和审核后提出,并填写《临武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临武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单》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室,同时提交正式文本和有关说明等材料,按程序审批后,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室汇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室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文秘机要工作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核,并报县委书记确定。议题涉及多个部门,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协调,提出的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须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或县人民政府分管副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意见或未经充分协调的事项,不列入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议题。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二十二、提请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议的县人民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等,上会前须经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室初审,并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十三、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长或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受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可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二十四、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同时报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备案,并根据会议内容指派熟悉情况的副职列席会议。

二十五、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室起草,按程序签发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专项问题涉及的主办单位起草,按程序由召集和主持会议或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议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长签发。上述三类会议的会议纪要原则上两周内审定印发。

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二十六、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人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

各类会议都要按郴州市“七减”措施,严控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诫空话、套话,不得召开冗长拖沓、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必须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七、人民政府建立学习制度,一般一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长主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学习主题由人民政府确定,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要求,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学习采取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章  公文处理

二十八、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不得多头报送、越级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人民政府公文运转规则由人民政府办公室制订。

二十九、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重要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三十、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应由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将公文按规范格式呈报。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反馈意见时,须标注签发人,加盖部门印章。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三十一、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人民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并按照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涉及重大事项的,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长、长审批。

三十二、人民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长签署。人民政府上报人民政府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长签发。

人民政府名义对外发文,原则上由长签发,紧急或特殊情况由长授权分管副长签发。

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程序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机要室初审,由分管文秘机要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拟订会签意见,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审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或报县长签发

公文的批阅原则上按照领导同志职务的排序,由人民政府办公室依次呈送,阅知性公文和批办性公文均由前向后送阅送批。签发公文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完整日期。对批办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阅知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批办性公文,先由最靠前的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示,再依次往后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传阅,同时根据领导批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交主办单位阅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督促落实。

三十三、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严格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布或由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重要公共政策、重大民生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授权,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向乡镇人民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作出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规范性文件须经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人民政府规章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人民政府备案,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报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备案。司法局负责登记、编号、公布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契约属性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归档管理。

三十四、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市委、委精简文件简报的有关规定,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七章  工作落实

三十五、人民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取得实效。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三十六、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及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事项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促进问题解决,推动工作落实。人民政府各部门须向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三十七、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年初督查计划和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指示,采取电话询问、实地督办、暗访督查等形式开展政务督查活动,活动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通报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分管领导同志,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137工作要求”进行交办和实行跟踪督办,直至问题销号或事项办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根据所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专题调度会议需落实事项进行交办任务的清单管理和督促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每周组织召开主任办公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跟踪督办工作汇报,并统筹调度、组织部署次周整改事项的跟踪督办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政务督查的统筹、审批和管理,增强政务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政务督查工作在抓落实促发展中的作用,严格落实督查申报制度(部门年初申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备案和组织实施)。

三十八、建立及时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每周分别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管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批示件、交办件办理情况;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每月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报告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等需落实的重要事项办理情况。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中央、省、市重要会议(含现场会和视频会),应于会后2天内将会议主要精神及全县贯彻落实建议进行总结提炼,按程序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以便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及时调度,推动重要工作落实。省直单位副厅级以上、市直单位正处级以上领导同志来临开展活动,涉及的县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以便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第一时间掌握情况。

三十九、建立协调调度机制。按县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工作分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据分工分别协助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开展工作,并对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负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县长委托,负责副县长之间的工作协调,统筹调度副县长工作推进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受副县长委托,协助副县长管理其分管的各项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处理相关事宜,并及时向副县长反馈处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开展协调调度工作,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的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汇报,确保县人民政府工作有序高效运转。

四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与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四十一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市委、委实施意见精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

四十二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全工作大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问题,以及按规定需向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必须向委请示报告。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人民政府请示报告。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实委、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委、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中央规定和省委、市委、委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除委安排外,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代表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实行领导干部外出报批制度。长外出指出县)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的休假,须提前2个工作日向委、人民政府报告参加委书记、长出席的会议、活动除外。副长外出指出县)除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外的休假,须报请长同意,并提前1个工作日向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备。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人民政府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指离开本辖区及常驻地不在临武的离开常驻地,参加委书记、长出席的会议、活动除外除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外的休假,须提前1个工作日填报《乡镇长外出请假报告单》或《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请假报告单》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统一汇总后报长审批。事后应及时销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决不允许搞特权。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红包礼金和接受宴请。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工作,严格执行值班和节假日、特殊时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工作检查督导,按规定报告值班信息。

四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四十、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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