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119/2020-1774857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0-0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一、项目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
二、许可对象:具有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及具备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后取消)的单位。
三、许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得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四、许可费用: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无限制
六、许可期限:3个工作日
七、许可条件:
1. 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合同内的产品。
2. 没有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3. 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八、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
j持爆炸物品供销合同
k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l持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国防科工委(办)、安监、公安部门为申请单位核发的相关许可原件入复印件
m《爆炸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n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
j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k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l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m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n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运输、购买证申报资料,复印件存档,原件核对后退还,同一批次只需一份。长期从事此项工作的单位有效资料,可以一年提供一次。
九、许可程序:
1. 受理。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件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j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k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该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l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m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n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o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时限: 即时。
2. 审查。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j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k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 时限:1个工作日。
3. 决定。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j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k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截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j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k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
l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m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4) 时限:1个工作日。
爆破作业审批
一、项目名称:爆破作业审批
二、许可对象:具备《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
三、许可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四、许可费用:不收费。
五、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许可期限:14个工作日。
七、许可条件:
1.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具有《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 有相应的爆破技术人员:
A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B级爆破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C级爆破必须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未上等级的爆破作业应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以上。
3. 进行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八、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 承担爆破单位的《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D级(含)以上爆破作业还应提供《爆破企业承担爆破资格等级认证书》。
2. 工程批文或同意实施爆破和许可的批文,爆破作业合同。
3. 爆破作业申请表、爆破作业方案。
4. A、B、C及对安全影响较大的D级爆破工程,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5. 爆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6. 爆破单位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7.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九、许可程序: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实施勘查,对C级拆除爆破和D级爆破作业决定许可;对B级以上的拆除爆破和C级以上的大爆破作业提出审查意见逐级上报。B级拆除爆破和C级大爆破作业由市、州公安机关决定许可。
1. 受理。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证》第32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j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k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l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识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m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n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o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 时限:1个工作日。
2. 审查。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接到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后,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B级以上的拆除爆破和C级以上的大爆破作业提出意见后呈报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复审;对B级以上大爆破和A级拆除爆破作业,市、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3) 时限:7个工作日内。
3. 决定。
(1) 岗位责任人:县和市、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对C级拆除爆破和D级爆破作业,市、州公安机关负责人对B级拆除爆破和C级大爆破作业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定。
j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k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截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 时限:5个工作日。
4. 送达与公示。
(1) 岗位责任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j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k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l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m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3) 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