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
处置措施 |
负责警种部门 |
| 1 |
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2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3 |
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4 |
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5 |
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四十七条,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6 |
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7 |
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订)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8 |
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企业 |
1.首次发现娱乐场所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9 |
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企业 |
1.首次发现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0 |
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1 |
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2 |
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
责令改正 |
治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3 |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当场改正的,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4 |
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5 |
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责令改正 |
网安 |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6 |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令第75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 |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当场改正的,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7 |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营业场所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8 |
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19 |
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三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 |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20 |
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四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 |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当场改正的,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 21 |
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
自2000年4月26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五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
企业 |
1.首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
口头警告、责令改正 |
网安 |
|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
| 3.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当场改正的,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