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4/2025-3901929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06-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县水务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临武县儒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提交的《临武县儒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牛蛙养殖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取水许可审批意见
1.取水水源:同意你单位从排形河取水,取水口位置为东经112.571956105°、北纬25.346432921°。
2.取水规模:核定年最大取水量为22.04万立方米(日最大取水量840立方米)。
3.取水用途:主要用于牛蛙养殖生产用水。
4.退水要求:养殖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气浮+A2O生化一体化)+生态氧化塘处理后,达到《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表1中的一级标准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后,通过退水口(东经112°34′28.835″、北纬25°20′36.795″)排入排形河,年退水量为19.84万立方米。
二、取水管理要求
1.你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取水规模和用途取水,不得擅自扩大取水规模或改变取水用途。
2.必须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送取水统计报表。
3.要加强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应建立健全取用水管理制度,加强对取水、用水和退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退水水质达标。
5.若出现影响水资源安全等紧急情况,你单位应立即停止取水,并及时报告我局。
6.取水许可有效期为5年,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三、其他事项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取水。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武县水利局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