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schzljdglj/2025-3958196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5-1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现将4批次食品及相关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公告如下:
一、临武县社会福利中心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1日,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临武县社会福利中心当天清洗消毒后用于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检测,该批次饭碗(自行消毒)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临武县城东中学采购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临武县城东中学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9月2日)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检测,该批次姜中铅(以Pb计)、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批次姜。
2.经调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临武县南强镇初级中学采购的老姜(姜)、使用的不锈钢碗(自行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3日,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受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临武县南强镇初级中学采购的姜(购进日期2025年9月1日)、当天清洗消毒后用于使用的不锈钢碗(自行消毒餐具)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经检验检测,该批次老姜(姜)中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锈钢碗(自行消毒餐)的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原料老姜(姜)并用于热食类食品制售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结合相关裁基准,我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罚款3000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