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临武县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临武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编制《临武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临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wx.gov.cn/)政务公开栏目查阅本《指南》。

  临武县信访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查阅,也可以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wx.gov.cn/。2、互联网政务媒体(微信公众号:临武县政府门户网)、公告栏等。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公开权利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临武县信访局办公室。

  值班室电话:0735-6266200

  值班室负责人:王  雪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冬季);8:00-12:00;15:00-18:00(夏季)

  办公地址:临武县武水镇临武大道113号政府大楼1楼C108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临武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其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临武县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提出申请,也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申请人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本单位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答复期限

  依据《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访问地址:http://www.gov.cn),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监督与救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县直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临武县举报受理单位为临武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735-6321047,办公地址:临武县武水镇隆武路文体中心北门一楼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243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