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6/2024-3688191 | 主 题 词: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 信息类别: | 综合政务 | 发文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统一登记号: | 责任部门: | 金江镇 | 时 效 性: | 长期公开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收支管理内控目标: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金安全和使用、财务信息真实完整、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单位领导层是本单位收支业务管理的决策部门,负责决定本单位收支业务等事项。
第四条 镇财政所是收支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和资金最终归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完善我镇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支出业务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负责具体收支业务及会计核算。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是收支业务的执行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支出业务流程执行支出业务,履行相应职责,对所涉及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负责,支持配合财政所工作。
第三章 收入业务管理
第六条 收入是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本单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资金收入。
第七条 收入业务管理要求
1、单位应根据非税收入的征收情况,将单位所有收入及时缴入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往来资金及时缴入相应财政专户。
2、单位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设置账外账,严禁收款不入账,设立“小金库”。
3、镇财政所应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票据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查明情况,明确主体,落实催收责任,并及时向镇主要领导汇报。
第八条 非税收入,本镇非税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计生抚养费收入、违章建房、承包费收入、其他收入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非税收入集中汇缴。各分管领导根据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准备资料报送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分管理证的开具《财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票证管理员按月到县财政局非税局核对流水账,并及时拨付到集中支付局金江镇账户。
第九条 加强往来账款管理。财政所负责办理资金结算并监督款项收回或支付。应收款项全部或部分无法收回的,应当查明原因,报经领导批准后,追究相关责任人并进行处理。应付款项:根据相关支付进度及时支付应付款项,避免长期挂账。
第四章 支出业务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消耗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支出业务控制目标
1、各项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或本县、本镇规定的标准执行。
3、各项支出符合规定的程序与范围,审批手续完备。
4、各项支出真实合理,支出的效率和效果良好。
5、各项支出核算正确,相关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支出审批要求
1、基本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县、本镇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各发票或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除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公积金等发放标准凭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发放;社会保障费凭社保机构出具的缴款通知书,财政所据此办理费用处理,除此之外,其他基本支出报销均需填写《临武县乡镇报账汇总单》,按规定办理支出审批手续。
2、项目支出须实行经费使用事前审批,未经事前审批不得办理借款及支付报销手续。业务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在支出业务发生前或项目活动启动前,由经办人提出事前审批申请,填写《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单》,财政所根据年初预算进行预审,审核内容与预算是否匹配,计划支出是否超过预算。再由经办人提交分管领导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核,最后交单位负责人审批;单项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支出应由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三条 支出审批程序
在费用发生之后,由经办人员填写《临武县乡镇报账汇总单》,详细注明报销日期、资金用途、事宜、金额后,由经办人核实后签名,交财政所对支出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有预算、超预算,是否有事前审批,资料是否齐全,票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开支标准及范围等。并由财务人员填写支出预算科目,如涉及项目资金还需另附《经费使用事前审批单》,报镇分管领导审阅签字后,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批,镇报账员据此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支出报销要求
1、 支出报销的基本要求
(1) 发票填报人对取得的有关支出报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财政所和报账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或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材料不齐不予报销。
(2)支出报销资料的主要要求:
(A)、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提交《经费使用事前审批表》。
(B)、申请报销的各项费用必须注明款项的具体用途、金额,报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业务相符。
(C)、采购物品发票内容如果未能列清明细品名、数量、单价,必须附具体明细清单,明细清单应由发票开具单位盖章。
(D)、需要签订合同的,报销时应提供有关合同。
(E)、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各项奖金、福利等,原则上应由本人签收,他人不得为三人及三人以上代签。
(F)、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费用,禁止在收入中坐支费用,禁止在往来款中列收列支。
(G)、工程款支付规定。工程施工项目须依据合同约定事项进行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的结算活动。需进行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30%,单笔合同标的超过20万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工程项目招投标方式的有关文本(手续)、项目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相关资料,同时需注明合同批准的镇办公会纪要的日期,并要求到县财政局基建股做评审。凡工程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价,由项目操作部门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价结算报告》工程合同付款条件的证明材料、发票和经批准的《工程付款申请单》《临武县乡镇报账汇总单》交财政所审核后经镇领导审批交镇报账员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前,工程款的支付不得超过工程审定总额的70%,同时,按工程审定总额价款不少于5%工程款作为暂扣留质量保证(保修)金,在规定期限内质量确无问题后再行结算。支付工程款时,严格执行银行转账制度,杜绝一切现金支付行为。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要求
1、所有经费的支出必须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2、单位应加强支出用款计划管理。财政所根据用款计划控制相对应的用款额度。
3、单位应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确定基本支出事项及项目支出事项。单位各项支出一般应在年初预算批复范围内开支;基本支出与项目支出不得混用;超范围、超标准开支不予报销;申报材料不齐的不予报销。
4、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除不具备刷卡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公务卡消费后应及时,由持卡人刷卡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在透支免息期(20至56天)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批准的事项及时填写《临武县乡镇报账汇总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合规的发票凭证,办理相关报销手续,经领导审批签字后,由镇报账员统一到县乡财政局审核报账,报账后直接结算到公务员卡内。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5、预借款业务规定。工作人员因公业务需要临时借款和预付款,包括差旅费、各种临时性的暂借款及需要先支付资金,后取得原始凭证的预付款项。采用现金借款。需由借款人按规定填写《借款申请单》,按要求在“暂借款”栏目中填列借款金额,并按规定审批后,到报账员处办理预借款。因公业务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借款核销手续。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凭据应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必须附在记账凭证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单。
第五章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郴办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严明公务接待纪律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基本原则
公务接待应当先审批、后接待,按照分级、分类、对口的原则进行,做到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安排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安排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八条 责任主体
1、镇领导班子负责制定本镇接待工作有关制度、规定,研究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镇办公室、纪委和财政所应加强协作与配合、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公务接待工作;纪检部门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应严肃查处在公务接待工作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财政所应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及相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三)机关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的公务接待工作管理,明确管理和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接待标准,确保各类公务接待活动规范有序。
第二十条 接待范围
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限制在上级领导、业务部门、条线及外省市、本市其他区(县)同行代表团及有关公务人员来本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参观学习、检查指导、对口支援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接待审批
公务接待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1、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2、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3、本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一般不做接待安排,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二十二条 接待标准
镇内公务接待应有利于公务活动的开展,严格限制迎送、陪同,严格控制食宿行接待标准,不得讲排场、搞形式主义。
1、严格限制迎送活动。除有规定外,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以视频形式制作欢迎图文标识,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专门摆放花草。
2、严格控制陪同人数。凡上级领导来本单位,原则上由单位主要领导及1名分管领导陪同,各参观考察点上安排1-2名该部门相关领导陪同;各地代表团来单位考察,根据对等原则安排1名相应的领导陪同,不得层层多人陪同。接待人员较多时,应安排集体乘车,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安排会议时会场仅布置席卡、话筒、茶水等,仅安排与会议有关人员参加。
3、严格执行用餐标准。公务活动接待需要安排用餐的,接待对象应按规定标准自行用餐,费用自理。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需在外安排的,应简朴节约、便利公务一般安排标准为四菜一汤,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安排工作餐时,随行工作人员可以安排便餐,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元。 除上级领导公务接待外,其他的公务接待本单位不负责安排住宿,若对方确需住宿的,由接待单位协助提供方便,但费用由对方自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管理
应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预算、费用支付、费用报销等有关制度规定。
1、严格执行公务接待预算制度。把公务接待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用支出总额控制并单独列示。严禁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特殊情况确需用现金支付的,报销时须提供单位证明,并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3、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公务接待结束后,应按规定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就餐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接待部门报销公务接待费时应把《公务接待就餐单》财务票据、接待对象公函作为报销凭证。财政所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开支,对手续、凭证不齐全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本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临武县县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是公务外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应加强公务人员赴外地公务外出管理,从严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公务外出有关规定,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学习考察活动,严禁以公务考察名义变相旅游。
第二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本单位限乘坐交通工具上限如下: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按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2、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3、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八条 住宿费
1、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2、依据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的规定,按不同地区300-350元/人天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
1、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2、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具体住宿明细表到镇办公室备案)
3、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或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市内交通费
1、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2、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三十一条 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5、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6、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7、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8、财政所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赴外省市公务外出报销差旅费应提供经镇党委书记批准的《出差申请表》。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由旅行社等单位统一安排外出发生的差旅费,应提供有关合同、参加人员名单、结算明细清单,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限额标准;报销总额低于限额标准的,不另行补助。
第七章 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分类和审批
根据规定,本单位召开的会议为一般会议。一般会议指由本镇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和其他业务性会议。
本单位涉及费用支出的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事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出席人数、工作人员、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会期
一般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1天,传达、布置类等一般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第三十五条 开支范围、标准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伙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一般会议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综合定额标准:一般会议每人每天50元,伙食费、其他费用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用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定额公用经费中列支。 一般布置传达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得发生会议费支出。
第三十六条 报销管理
会议结束后,镇办公室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财政所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八章 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培训费是指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岗位业务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十八条 计划
镇分管组织的领导是各类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镇主要负责人或党政班子会议批准后施行。支出费用较大的培训计划应在资金预算落实后施行。
第三十九条 开支范围和标准
1、培训费是指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伙食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2、培训费开支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在标准以下据实报销。培训费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伙食费50元,讲课费100元,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各项费用之间可以统筹使用。
3、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讲课费应列入培训费总额内。
第四十条 培训组织
1、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2、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从严控制培训时间,一般培训时间不超过一天。
3、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原则上用餐标准为四菜一汤,不得提供烟酒。
4、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十一条 报销结算
1、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政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九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财政票据控制目标
1、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2、杜绝转让、出借、串用、代开等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3、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财政票据申领
1、财政所票据管理员提出申领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2、经审批后,单位凭相关材料向财政局票证管理股申请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
3、单位凭《票据购买核销审核表》和《财政票据领购证》向财政局票证管理股申领相应票据。
第四十四条 财政票据管理要求
1、规范填开财政票据:票据使用人应当按照时间、号码顺序填开财政票据、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2、遗失财政票据管理:票据使用人发现丢失票据应及时查明原因,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核发票据的监管部门,并通过县级以上媒体发表公告,申明作废。
3、财政票据日常管理:镇各个组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建立票据专用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4、财政票据的使用:单位每次领用量不超过半年的使用量;单位领用票据必须由财务人员领用;收到款项后,在存根联上加盖支票或现金解入银行账户的账号章和该账户财务人员的盖章;在领用新票据时必须收回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并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
第十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货币资金的控制目标
1、确保货币资金和相关印章、票据保管和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确保单位货币资金安全完整,避免货币资金被盗窃、贪污和挪用等情况发生。
3、账实相符,不存在白条抵库等情况,确保出纳和会计账务调节平衡,会计记录清楚,能够如实反映货币资金各项收支活动。
4、货币资金运转管理有效,不存在流动性风险,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四十六条 货币资金业务流程
1、业务经办人将已履行审批手续的《临武县乡镇报账汇总单》或《用款申请单》和原始单据,提交报账员,提出支付申请。
2、报账员收取已履行各项审批手续的资金支付申请,按规定方式支付资金。并将相关凭证交会计记账,同时登记现金日记账。
3、会计人员根据报账员转来的资金支付申请相关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4、报账员岗位每日按“收入、支出两条线”进行现金管理,不得以收抵支,按法定限额存放现金。对现金进行日清月结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向财政所汇报,并及时作出处理。
5、财务人员定期组织对库存现金的盘点清查,编制现金盘点表并经财政所审核,对于现金盘点盈亏按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要求
1、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货币资金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与会计核算,货币资金的保管与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报账员保管,单位负责人的印章由其本人或授权他人保管。